延安男子肇事逃逸父亲顶罪、副驾驶“友情”包庇,三人被刑拘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华商报

6月2日晚8时54分,陕西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南泥湾中队接到指挥中心派警:临镇官庄社区公路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行人伤情较重。

经查:6月2日晚8时45分许,杨某甲驾驶陕J880XX号白色北京吉普牌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官庄社区公路处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董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董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杨某甲弃车逃逸。

南泥湾中队中队长田鑫带领事故处理民警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大队长冯虎前往事故现场指挥,询问当事人杨某乙(杨某甲父亲)基本情况时,发现其所说情况与事故不符,可能存在顶包嫌疑,随即开展进一步案件侦办。

事发时,犯罪嫌疑人宁某某乘坐陕J880XX号白色北京吉普牌小型越野客车副驾驶位置,在案件调查中,宁某某提供虚假证词企图帮助驾驶人杨某甲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包庇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已将犯罪嫌疑人宁某某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杨某乙(杨某甲父亲)于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家中出发,到达事故现场后称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是他在驾驶。在案件调查中,杨某乙提供虚假证词企图帮助驾驶人杨某甲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包庇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已将犯罪嫌疑人杨某乙刑事拘留。

后经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根据调查,出具第【2020】02032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将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刑事拘留。

(原题为:《儿子肇事逃逸 父亲顶罪 副驾驶“友情”包庇 三人均被刑拘》)

编辑: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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