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报讯(记者 李济朴)5月16日,文化艺术报以《陕西成大教育培训班多名员工“被”离职》为题,报道了部分离职员工讨薪方面的苦恼,稿件刊发后引发关注。
5月22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位于西咸路的陕西成大教育培训中心,一位李姓负责人代表公司对此前报道进行回应。他表示培训行业员工流动性很大,企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只要是正常从成大离职的员工都有正常发工资,报道中提到拖薪的多数为非正常离职,没有写离职申请和没有正常进行工作交接的老师。
同时他表示,报道中所提到的前员工只要现在能够回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工资会予以解决。受疫情影响,在二三月份没有开门营业的情况下,企业曾承诺给在职老师有一定的补助,补助多少与企业营业额挂钩,只不过暂时因为公司资金流转问题,造成到现在还未发放。对于老师们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法律程序,成大教育表示愿意配合仲裁并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面对。
记者此前的采访中,陈迟等离职员工表示,与成大培训中心并未签署劳动合同。成大在此次采访中则表示,员工试岗期之后,公司都会与之签劳动合同。5月22日当天记者询问是否可以看一下合同时,李姓负责人表示财务请假了(拿不到)。5月26日记者再次询问成大,是否可以提供这些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材料时,该负责人表示自己在跟进只是财务未提供。截止发稿,对方未向记者提供这些员工的劳务合同。
此前,成大方面向记者提供的与其他人员签订的合同材料显示,有关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方面: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台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问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经由甲方同意。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合同的事项,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随后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