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能否裁员?

——有关企业复工复产中的法律知识问答(之二)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陕西日报

新冠肺炎肆虐期间,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停工停产。随着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企业逐步复工复产,其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劳动争议和企业经营等问题。3月1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陕西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全。

“针对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记者开门见山。

陈全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职工享受的是法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不得在法定医疗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同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上述《通知》之规定,这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不能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果职工不愿意返岗复工怎么办?”陈全表示,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部分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陈全说,对于职工因此构成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职工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问:“感染新冠肺炎职工医疗期期满后,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分两种情况,视情况确定。”陈全说,职工医疗期期满后,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医疗期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部分女工提出,疫情期间或复工期间,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是否有权申请减少工作量或申请居家办公?”

陈全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女职工可与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记者问:“为防控疫情,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陈全表示,根据人社部《意见》,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裁员?”问题,陈全解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记者问:“假如因履行相关工作任务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面对?”

陈全简明扼要回答:对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企业对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记者问。

“对这部分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陈全说,其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之规定。

“企业比较关心,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产的,如何支付工资?”

陈全介绍,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现实中,企业已通知复工,但返回企业所在地后根据政府政策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记者问。

陈全解释道,《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记者问:“春节假期延长及推迟复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陈全说,根据法律和政策,今年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性质为休息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支付?”记者又问。

陈全解释说,根据人社部《意见》,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的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支付工资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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