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14日电(王仁宏)近日召开的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不到十天,相关意见稿正式发布。
记者从央行官网获悉,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印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金融委办发〔2020〕1号),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此次意见的发布,正是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协作,建立健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的领导,定位于指导和协调,不改变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主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金融委有关部署,强化金融监管协调,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自2018年开始,部分地方政府将金融办(局)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模式初具雏形,由单一监管模式向双层监管模式渐进转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出于有效应对地方金融快速扩张及金融风险渐进暴露局面的考虑,我国逐渐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及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
此外,在进一步健全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方面,董希淼认为,我国应在加强地方金融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方面的分工与协同,改革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建立横向和纵向的协调机制,并优化地方金融生态。
下一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将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增强金融监管合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陆续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各有分工和侧重,将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编辑:庞阿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