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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 时间:2020-10-27

记者10月22日获悉: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按照当期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对我省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此次生活补助费调整的人员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执行,即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补助标准为: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12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4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13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65元(含医疗费50元)。

资金发放方面,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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