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一粒种 判赔五千万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 时间:2021-09-09
种子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业的命根子。如果种子遭遇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怎么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不仅有刑事案件,还有民事、行政类案件。案例所涉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也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其中,在侵害“郑58”玉米杂交品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于品种权人高达4952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在酒泉某豫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人民法院对未经品种登记进行加工、销售伪劣“豫椒王”辣椒种,给种植农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3万元。 “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让以身试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坚决遏制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表示。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把利器,在打击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应用广泛。典型案例显示,针对严重侵害品种权行为,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在侵害“金粳818”水稻新品种纠纷案中,对于侵权人利用微信群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的行为,认定构成销售侵权,揭开其所谓农民交易自留剩余种子的伪装,并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最终全额支持品种权人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对于特定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可以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有力威慑。”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案件共计781件,年结案量从2016年66件上升到2020年252件。其中85%以上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主要涉及玉米、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超七成案件品种权人胜诉。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销售行为具有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较为隐蔽,权利人维权时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说,为便利品种权人维权,降低维权难度,人民法院强化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证明手段的运用,同时强化举证妨碍制度适用,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业内专家表示,通过厘清品种的合法与非法界限,既要依法规制打着“农民”旗号的非法生产、繁殖行为,又要合理维护农民自繁自用的正当权利,让侵权者付出代价,为种业振兴保驾护航。 编辑:高思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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