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接案 24小时网上接收立案申请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刘晶晶 时间:2018-09-10
中青在线北京9月9日电(实习生 刘晶晶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挂牌成立,这是根据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要求而设立的。 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等9类互联网案件达到45382件,今年1至8月,审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37631件,同比上升24.4%。 从申请立案开始,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和普通法院不一样。当事人在家中,通过外网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实现自助立案,通过电子诉讼平台还可以接收到对方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开庭前,原被告双方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据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将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基本准则。在模拟庭审现场,记者看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庭设置方式和普通法院不同,没有原告、被告席位,在审判席的对面多了几块大屏,只要网络条件允许,原被告双方可以选择在自己家里或单位等地点参与庭审,而不用像传统法院那样一定要到法院去开庭。当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线上审理,或经法院审查,案件不适合线上审理的,互联网法院也会进行线下审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将利用科技打破时间限制,打造一个24小时“不打烊”的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利用技术,“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路”的同时,将实现类案推送,当法官受理一个案件时,诉讼平台会自动向他推送同类案件,帮助法官了解同类其他案件的裁判情况,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从9月7日起实施的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上述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 北京互联网法院是基层法院,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北京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今天表示,在线庭审作为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核心环节,不局限于简易程序案件,也包括普通程序案件。并且,在线审理也要符合庭审亲历性和直接言辞原则,应当采取视频方式进行,不能单纯靠图文或语音交流。同时,在线庭审程序可相应简化。关于在线庭审纪律,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 另外,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互联网法院建设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依托该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充分保障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 该平台可有助于线上与线下两种证据的收集工作,对于线上证据,具体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自己占有的在线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提供链接、上传资料等方式导入诉讼平台。二是互联网法院可以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获取相关案件的结构化信息,并导入诉讼平台。而对于线下证据,当事人亦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转化为电子数据后上传至诉讼平台。 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对于线上庭审较为关键的身份认证问题,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认证,以确保“人、案、账户”匹配一致。 在有效送达问题上,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 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而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指出,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取得他的同意后,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也应当提供。 此外,为确保“全程在线”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二审法院应当整合改造现有诉讼服务和办案系统,并与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有序对接,推动实现卷宗移转、案件受理、送达、询问、开庭、宣判等诉讼环节在线完成。 编辑:慕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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