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1120190004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财经 >

山寨“葫芦娃”侵犯版权,游戏公司被罚50余万元

来源:新华社 作者:孙丽萍 时间:2019-04-23

新华社上海4月22日电(记者 孙丽萍)“葫芦娃,葫芦娃,一根藤上七朵花。”上海美影厂的动画经典《葫芦娃》形象深入人心。4月22日,上海市版权部门发布“2018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其中有一例案件正是为葫芦娃“维权”。据悉,国内有多家游戏企业因在游戏产品中私自创作山寨“葫芦娃”形象、侵犯知识产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据悉,被告中青宝公司委托被告跳跃公司开发涉案游戏《300英雄》。这一游戏中出现了“战士娃、猎人娃、牧师娃、骑士娃、术士娃、法师娃及盗贼娃”等七个角色形象,与美影厂卡通经典葫芦娃形象相似。而在该游戏的宣传推广中,星游公司运营的电玩巴士网站也大打“葫芦七兄弟”概念,涉嫌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影厂系涉案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七个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涉案游戏中的“战士娃”等游戏角色与大名鼎鼎的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但又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构成对葫芦娃作品改编权的侵犯。此外,该案还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中青宝公司、跳跃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2.6万元,星游公司对于其中的7.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版权专家指出,该案系涉及知名美术作品葫芦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动画影片人物角色形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编辑:慕瑜

 
 
文化艺术报客户端下载
 
视频
 
特别推荐
 
图片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联系我们| 招聘启事| 陕西不良信息举报|
主管主办:陕西人民出版社 版权所有:文化艺术报 联系:whysbbjb@126.com
电话:029-89370002 法律顾问: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晓云 刘昕雨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大厦A座7层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1015号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2
文化艺术网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029-8937000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1120190004
陕ICP备16011134号-1
Copyright 2012-2019 文化艺术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